发票是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、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,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。发票的意义不仅仅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东西后保修维权的依据,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依据和手段,消费者接受了商家提供的服务后付了款,商家就必须为消费者开具发票。显然,一些商家以种种理由拒绝给消费者开发票,目的无非有两个:一是避免顾客事后投诉给自己带来麻烦;二是偷税漏税。
查处和惩治偷税漏税、维护消费者权益固然是税务部门及消协的职责,但仅仅依靠两个部门的力量,显然无法杜绝商家拒开发票的行为,必须有广大消费者的鼎立支持才行。在现行的管理办法中,虽然有“拒开发票”或“以开收据代开发票”等行为只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,但税务部门不会整天盯着商家,消协的职权范围也有限,因此执行起来法律的效果难免大打折扣。
要想让更多的消费者积极参与对拒开发票行为的监督,就要建立起必要的奖励举报制度,奖励举报有功者。真这么做了,消费者就不会放弃受奖的机会,而商家要想避免被查处,也只能按规定老老实实给消费者开发票了。